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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白小三申请执行白明庆、刘发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三,白明庆,刘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61号申请执行人白小三。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白明庆。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发英。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白小三申请执行白明庆、刘发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即原告白小三与被告白明庆、刘发英原家庭共有财产:位于坡脚村民小组钢混结构住房一栋(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位于坡脚村民小组河边橡胶树200株(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归被告白明庆、刘发英所有,由被告白明庆、刘发英补偿原告白小三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6000.00元,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原告白小三自愿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白明庆、刘发英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白小三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明庆、刘发英在林业、土地、房管等部门无产权登记,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白明庆,长期外出务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30执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自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红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