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万国壁与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壁,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万国壁,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轩松。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蔡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壁诉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壁以被告欲采取其他方式与原告化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万国壁负担。审判员 王金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