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建峰与曹锦冯伟班茂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峰,曹锦,冯伟,班茂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孙建峰,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曹锦,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冯伟,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班茂鑫,男,1988年3月18日,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峰与被告曹锦、冯伟、班茂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锦、冯伟、班茂鑫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诉讼保全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文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元--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