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卢延林与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卢延林,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卢艳敏。委托代理人:徐功,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二七大集西侧。法定代表人:孙连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卢延林与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延林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延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09元,由原告卢延林负担。审判员赵彩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欧阳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