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15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德飞诉被告赵路生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飞,赵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558-3号原告:杜德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周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路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飞诉被告赵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杜德飞申请,依法查封被告赵路生妻吴银香位于宣城市区营业房。原告杜德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赵路生妻吴银香位于宣城市区营业房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路生妻吴银香位于宣城市区营业房的查封。审 判 长 杨惠红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