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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法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武亭与计芳云、侯思义、韩军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武亭,计芳云,侯思义,韩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赵武亭,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计芳云,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思义,女,1996年9月6日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韩军喜,男,1951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关于赵武亭与计芳云、侯思义、韩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武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计芳云、侯思义、韩军喜给付案件款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40元、执行费4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40元、执行费430元,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