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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李胜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192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委托代理人李祥元(系李桂英之子),男,194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退休干部,住山阴县。被执行人李胜,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退休工人,住山阴县下喇叭乡上喇叭村。李桂英与李胜共有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李胜拒不自动履行。李桂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胜在有关银行的存款41353元(含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40元、申请执行费5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40000元,日处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4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止)。二、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胜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处收入413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及期间同第一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