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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拓永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平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永鑫,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拓永鑫,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永兴路。被执行人张永平,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拓永鑫申请执行张永平装饰装修合同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装修费7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执行费950元,到期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张永平于2015年8月30日给付申请人拓永鑫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775元及执行费950元由张永平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执字第00087号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