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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利芳诉被告雷航飞、张换芹、杜扬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利芳,雷航飞,张换芹,杜扬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698号原告蔡利芳,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家灵、樊宜辉太原尹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雷航飞,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张换芹,女,1989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杜扬扬,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利芳诉被告雷航飞、张换芹、杜扬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利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利芳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蔡利芳负担。审判员  王建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雍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