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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毛小平与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平,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65号原告:毛小平。被告:吴小林。被告: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林。本院在原告毛小平与被告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小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毛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