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毛小平与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平,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65号原告:毛小平。被告:吴小林。被告: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林。本院在原告毛小平与被告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小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毛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