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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绪知与英山县杨柳湾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转换程序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绪知,英山县杨柳湾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047-1号原告胡绪知,男。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山县杨柳湾中心卫生院。委托代理人黄朝阳,英山县杨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绪知与被告英山县杨柳湾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宗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洪、人民陪审员夏敬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20日,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宗祥审 判 员  曹 洪人民陪审员  夏敬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 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