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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顾李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李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713号原告顾李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580号香格里商务中心A幢901-907室。负责人瞿鸣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李伟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李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