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巫某某、陈志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巫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华,女,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2011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巫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1994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2月24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陈志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文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陈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与买毒人谢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被告人巫某某将0.23克海洛因交由被告人陈志华,叫其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买毒人谢某某。当日13时许,被告人陈志华在福州市台江区宁化支路汇诚佳源居小区附近将0.23克海洛因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买毒人谢某某后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提取到毒资200元人民币,从买毒人谢某某处提取到0.23克海洛因。后公安机关在福州市台江区宁化支路汇诚佳源居一单元抓获被告人巫某某,被告人巫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马某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陈志华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的规定,贩卖海洛因类毒品达0.23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华、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9时许,买毒人谢某某与被告人巫某某经电话联系谈妥买毒事宜后,被告人巫某某将净重0.23克疑似毒品交由被告人陈志华,让陈志华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疑似毒品贩卖给买毒人谢某某。当日13时许,被告人陈志华在福州市台江区宁化支路汇诚佳源居小区附近,将净重0.23克疑似毒品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买毒人谢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提取到毒资人民币200元,从买毒人谢某某处提取到净重0.23克疑似毒品。后公安机关在福州市台江区宁化支路汇诚佳源居一单元抓获被告人巫某某,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华、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清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逮捕材料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27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华、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共同贩卖海洛因类毒品0.2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华、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华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又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林 勇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