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任刚申请执行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刚,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93-2号申请执行人任刚,男,41岁。被执行人吴平,男,38岁。申请执行人任刚与被执行人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平有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平所有的车库。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蔺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