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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丁春龙与郝传锦、李成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龙,郝传锦,李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90号原告丁春龙。被告郝传锦。被告李成香。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950号原告丁春龙与被告郝传锦、李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郝传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河圣地2号楼2单元XXX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