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童春保与被告韦海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春保,韦海兵,韦亚龙,何增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970号原告童春保。被告韦海兵。被告韦亚龙。被告何增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春保与被告韦海兵、韦亚龙、何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春保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春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春保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70元,退还原告童春保。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