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荣昌与王宪琪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宪琪。委托代理人:高岩,系被上诉人妻子。委托代理人:王琳瑶,系被上诉人女儿。上诉人黄荣昌因与被上诉人王宪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黄荣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荣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黄荣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代理审判员 谢 文 清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