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沈华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华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881号罪犯沈华兵,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0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华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沈华兵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沈华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因系涉毒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沈华兵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已完全履行财产类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华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