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程某某,女。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错误。申请人在一审中对被申请人朱某某精神病司法鉴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而承办人不处理,不入卷,判决书中也不评判,二审中申请人再次要求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以未提交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为由,不支持重新鉴定错误。鉴定机构与被鉴定人之间存在医患关系,鉴定不公。被申请人在鉴定前一个月的时间内,能系统、准确完成诉讼行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均认定被申请人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原审认为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并无不当。申请人现所交惠州市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人杨某某、郝某某证言等证据不能对抗该鉴定结论和法院生效文书。其他理由在原审判决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