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与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35号原告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银泰百货C栋804室。法定代表人周邓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长岭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袁林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玉公司)诉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玉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被告凯琦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刚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刚玉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