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朱妹妹诉被告孙妹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