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利鸿与詹金宇、洪曼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利鸿,詹金宇,洪曼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42号申请人林利鸿,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芗城区。被执行人詹金宇,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芗城区。被执行人洪曼娜,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芗城区。申请人林利鸿与被执行人詹金宇、洪曼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7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