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熊显传与焦结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显传,焦结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熊显传。被告:焦结毛。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显传与被告焦结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均无法送达诉讼材料,联系原告本人前来办理公告手续时,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均停机,邮寄至原告居住地址也因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内容无正文)审 判 长 翁璐娴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