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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继斌与金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继斌,金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71号原告董继斌。被告金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继斌诉被告金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继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继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继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继斌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