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继斌与金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继斌,金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71号原告董继斌。被告金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继斌诉被告金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继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继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继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继斌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