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新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4年1月3日办理结婚证,同年2月25日补办了婚礼,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嘴。2014年12月2日生儿子张某,孩子出生后两人之间的感情仍然不好,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和孩子送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现感情已破裂,故诉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十八周岁。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杨某某在诉状所述均属实,我们之间的感情已破裂,经常在一起的时候吵架,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我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办理结婚证,同年2月25日补办了婚礼,2014年12月2日生儿子张某,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发生吵架,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和孩子送到原告娘家,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法庭审质证、认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然因琐事发生吵架,但感情尚未破裂,且生有孩子,双方应充分考虑缔结婚姻的不易,珍惜已建立的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不应草率离婚,原告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