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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3.34元,减半收取1831.6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登忠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