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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关维向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甘肃北大桥风电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维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甘肃北大桥风电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关维向,男,生于1964年12月18日.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甘肃北大桥风电工程项目部。原告关维向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甘肃北大桥风电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关维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维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关维向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闫继东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人民陪审员  刘兴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向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