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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蚌埠珠绒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珠源染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珠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珠源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珠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代表人:蚌埠珠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胡堂前,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从江、刘敏,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珠源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军峰,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蚌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租金157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珠源染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