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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朱 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