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朱 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