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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冯竹平与赵宗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竹平,赵宗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冯竹平,女,汉族,下岗工人。被告赵宗誉,男,汉族,农民。原告冯竹平与被告赵宗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南党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借我988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脱,至今未还。现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98800元,利息49400元并承担案件费。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实原告身份信息。2.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5月30日,被告借原告988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辩称,借属实,拆迁款到账了就支付。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98800元,约定月利率为2%。2014年原告开始索要,被告即未结息,也未还本,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了借款合同,并交付了标的物,原、被告之间的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当原告要求偿还时,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本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本金98800元,利息49400元。案件受理费3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党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苟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