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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XXX与杜新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杜新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14号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万丽娟,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新红,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生。原告XXX与被告杜新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王惠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