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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贵林、庞益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贵林,庞益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号。法定代理人宋道伦,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志军,系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谭贵林,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庞益容,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贵林、庞益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谭贵林、庞益容已清偿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邹明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达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