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侯务成与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务成,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89号原告:侯务成。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工业园。负责人:张云,执行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务成诉被告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侯务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务成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务成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务成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