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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70-2号原告魏某某,男,无极县人。被告卢某某,男,无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财产保全费21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