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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万岳超与张仲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岳超,张仲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万岳超。被执行人张仲安。万岳超与张仲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下陆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仲安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万岳超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岳超向本院提出愿与被执行人张仲安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岳超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鄂下陆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仲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