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麻东与吴亮亮、杨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东,吴亮亮,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980号申请执行人麻东,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吴亮亮,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凯,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亮亮、杨凯偿还申请执行人麻东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吴亮亮、杨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8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吴亮亮银行账户内存款800633.13元。该款偿还了本案借款本金及诉讼费用后,申请执行人麻东自愿放弃本案的借款利息及其他权利。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