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兴旺与被上诉人张道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兴旺,张道伟,林加惠,林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兴旺,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伟,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审被告林加惠,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审被告林世平,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上诉人温兴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温兴旺又于2015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兴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兴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温兴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哲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