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万傲、解粉喜与陈金钧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50号原告陈某。原告解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解某与被告钧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交纳。审 判 员 陈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