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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长青分公司与黄栋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长青分公司,黄栋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736号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长青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90-492号第七层、第八层,组织机构代码67127420-5。法定代表人沈木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耀华、姚小召,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栋成,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长青分公司与被告黄栋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长青分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长青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长青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长青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