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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吉海与被执行人南京舜嵘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海,南京舜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李吉海,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舜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20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光。申请执行人李吉海与被执行人南京舜嵘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南京舜嵘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舜嵘服饰有限公司加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代理审判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