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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高继元与济宁市山东梆子剧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高继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玉玺。被告济宁市山东梆子剧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元与被告济宁市山东梆子剧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高继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继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继元承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