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天成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国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天成,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国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天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国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海。上诉人曹天成与被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国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曹天成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曹天成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曹天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