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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曾用),男,193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李某甲,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王广潮人民陪审员  江孝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