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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未芳的、未江勇、张月林、王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芳的,未江勇,张月林,王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627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被告:未芳的。被告:未江勇。被告:张月林。被告:王冬。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未芳的、未江勇、张月林、王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