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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汤勇、汤丽与颍上县便民出租车有限公司、李家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勇,汤丽,颍上县便民出租车有限公司,李家勤,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汤勇,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汤丽,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颍上县便民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家勤,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第三人XX芳,女(李家勤妻子),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6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家勤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家勤是本起案件交通肇事车辆车主,是直接责任人。第三人XX芳与被执行人李家勤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XX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清偿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