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思善诉和克良、程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思善,和克良,程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赵思善,男,汉族,1970年7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和克良,男,汉族,1950年3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程裕涛,男,汉族,1978年6月生,现住新疆。赵思善诉和克良、程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思善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256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思善与被执行人和克良、程裕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和克良、程裕涛位于王家庄牧场六队和克良房子前面的二号大棚以142560元(壹拾肆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抵偿给赵思善。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标的总额为142560元,当被执行人和克良,程裕涛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赵思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才达吾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