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世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670号罪犯王世立,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19日作出(1999)成铁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1999)川刑复字第984号刑事裁定,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维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6年12月4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3月1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6月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王世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世立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世立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获考核积分13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世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立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