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营与于晓璇、王健、王俊丽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营,于晓璇,王健,王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李营,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于晓璇,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健,女,汉族,德城区。被执行人:王俊丽,女,汉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平原县城区XXX房产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营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