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营与于晓璇、王健、王俊丽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营,于晓璇,王健,王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李营,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于晓璇,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健,女,汉族,德城区。被执行人:王俊丽,女,汉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平原县城区XXX房产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营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