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余丹与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丹,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余丹。被执行人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组。负责人徐子玉,组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丹与被执行人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村民小组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村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锋镇真人桥村杨梅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