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凤兰、张凤芝等与梅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兰,张凤芝,张风华,张凤明,梅秀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73号原告:张凤兰,女,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张凤芝,女,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张风华,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张凤明,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秀文,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凤兰、原告张凤芝、原告张风华、原告张凤明诉被告梅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德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秀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兰、张凤芝、张风华及张凤明诉称:2014年6月28日上午8时50分许,被告梅秀文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沿望江县同马大堤由西向东行驶至103km+100m交叉路口处,不慎与张珍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张珍发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认定:梅秀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珍发无责任。后本案四原告与被告梅秀文达成民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梅秀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之外给予四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在协议生效时支付现金85000元,余款15000元在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如原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被告梅秀文应承担诉四原告发生的律师费。后被告逾期不支付余款15000元,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款15000元及律师费1941.75元。被告梅秀文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在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上午8时50分许,被告梅秀文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沿望江县同马大堤由西向东行驶至103km+100m交叉路口处,不慎与张珍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张珍发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认定:梅秀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珍发无责任。2014年7月24日,本案四原告与被告梅秀文达成民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梅秀文自愿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之外给予四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在协议生效时支付现金85000元,余款15000元在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如导致原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被告梅秀文应承担诉四原告发生的律师费。后被告逾期不支付余款150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张珍发生前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张凤兰、张凤芝、张风华、张凤明。四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花费1941.7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经济补偿协议书、欠条、律师费收据、(2014)望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书、(2014)望民一初字00993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生效的协议应当履行。被告梅秀文与原告张凤兰等四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应依法履行义务。现四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尚欠的补偿款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四原告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1941.75元,事实清楚,依协议应由被告梅秀文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秀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凤兰、张凤芝、张风华及张凤明经济补偿15000元及律师费1941.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梅秀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德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